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、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政策、法律、法规;拟定我县管理、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章、政策并组织实施;组织实施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。
(二)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;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,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、地质勘查规划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。
(三)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;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,查处违法案件;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。
(四)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;实施农地用途管制,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、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;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。
(五)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地籍管理办法;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实施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、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;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。
(六)拟定全县有关土地市场、土地资源管理规章、政策并组织实施;按规定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;实施对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。
(七)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编审及组织实施;负责国土资源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、维护与应用。
(八)负责全县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的评测,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;承担报国务院、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、报批工作。
(九)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、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、审批登记;确认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结果;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;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,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,管理地质勘查成果;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、土地税费征收和使用的有关工作。
(十)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。依法管理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,监测、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;承担城市地质、农业地质、旅游地质的勘查、评价工作。
(十一)组织应急处置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,拟定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。
(十二)拟定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政策。负责基础测绘、县界线测绘、县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、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,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;负责全县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。
(十三)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,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,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,负责涉外测绘监管工作;组织查处全县重大测绘违法案件;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;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;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;监督管理地图市场,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,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。
(十四)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,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培训。
(十五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