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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土地登记中宗地分割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
2015-06-08     (点击: )

ZBCR-2015-0130001

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文件

淄国土资字2015103


 

关于规范土地登记中宗地分割合并

有关问题的通知

 

 

 

各分(县)局,局属各单位,机关各科室,有关单位:

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,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,妥善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跨宗地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不一致的问题。现就涉及宗地分割、合并登记问题明确意见如下:

一、宗地分割、合并登记的条件

(一)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,项目的立项已审批,整个项目已全部办理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和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。

(二)拟分割、合并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、批准用途、土地使用权类型相一致。

(三)整体项目用地必须是同一、独立的规划条件。

二、宗地分割、合并登记的原则 

(一)依法申请的原则。土地权利人持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区(县)土地登记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分割、合并变更登记申请。

(二)宗地分割保持建筑物、构筑物完整的原则。对于开发项目跨宗地建设的建筑物、构筑物,在不影响其他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,以开发项目详细规划为基准分割宗地,尽量减少原宗地范围变化,不打破建筑物、构筑物整体布局。小区内市政配套设施和有关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。

(三)宗地合并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长的服从于短的原则。拟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不一致的,按照相对较长的服从于较短的原则,保持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保持一致。 

三、有关要求

(一)申请土地变更登记。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分割、合并变更登记,除按《土地登记办法》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,还应提交:1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;2、开发企业与相关业主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,还应提交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;3、承诺书。承诺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全权负责解决因宗地分割、合并登记引起的任何权利人的上访和利益诉求等方面的一切问题。同时承诺自愿放弃因宗地分割、合并登记导致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减少的权利;4、建设项目涉及改变用途、调整容积率的,还应提交政府有关批文、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补缴出让金凭证等有关资料。 

(二)建立会审制度。各分(县)局受理后,要按照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》(国土资发〔2012134号)要求,组织行政许可科、耕保科、土地利用科、土地储备交易中心、监管科、地籍科等业务部门参加的协调会,按照职责分工,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,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,集体讨论研究会审,并形成书面意见,以此作为土地变更登记的依据。登记部门待资料齐全后,依法予以登记。 

(三)严格分期供地。在供地环节,无特殊情况下,同一规划条件的开发项目严格分期供地。确需分期供地的,要按照《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》(淄政发〔201314)第一条第四款执行,要认真与规划部门对接,严禁切割建筑物、构筑物供地。

() 其他涉及宗地分割、合并登记情况的,严格按照国土资发〔2012134号文件要求办理。

本通知自201571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20630日。

 

 

淄博市国土资源局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5年5月25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5年5月25印发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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