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 | 区县简介 | 组织机构 | 政务公开 | 工作动态 | 信息公开 | 政策法规 | 市场动态 | 在线办事 | 公众参与 
  热点信息  
  友情链接
 
当前位置: 首页>>政策法规>>土地类>>正文
关于印发《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》的通知
2015-01-06     (点击: )

ZBCR-2014-0130003

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文件

淄国土资发201445


关于印发《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

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》的通知

 

各分(县)局、机关各科室,有关单位:

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工作,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我局制定了《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 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淄博市国土资源局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4128

 

 

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

试点项目验收办法

 

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,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国土资源部、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、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(以下简称项目)的验收。

第三条项目验收分为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。

局部验收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,对项目区部分拆旧地块完成复耕后的验收。一个项目原则上局部验收不超过2次。

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区实施规划完成后,对拆旧区复垦、安置区建设、建新区指标使用、资金返还和使用、土地权属调整、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。

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,对项目验收全面负责。区(县)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。

第五条验收方法

根据项目实施情况,验收组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,分期分批组织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。验收采取实施单位自验、区(县)级初验、市级验收、省级备案(复核)的形式进行。

(一)自验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,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完成情况,对于建设用地已复垦为耕地,具备验收条件的,进行自验,按实施进度分期分批申请验收。

(二)初验由区(县)国土资源部门负责,实地测量勘查复垦地块、核实复垦耕地质量,初验合格的,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局部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,并上报验收材料(内容见第八条,一式两份)。

(三)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。验收合格的,出具验收合格意见。

(四)市级验收合格后,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(复核)。

第六条 验收内容

(一)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: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,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,后期管护措施。

(二)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:建新区指标落实情况核定,建新地块面积及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。

(三)土地权属情况: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、界限清楚;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、合法,无争议。

(四)资金使用管理情况:项目资金按时、足额到位、专款专用、专项管理,按规定范围开支。

(五)档案管理情况: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,从项目区申报、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、图表、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,立卷归档,妥善保管。

第七条 土地复垦标准

复垦地块满足耕种要求,田坎边坡稳定可靠,田间道路和灌溉沟渠因需而设、布局合理,达到旱能浇、涝能排。

(一)规划拆迁复垦区域拆除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和硬化的场地、路面等垃圾必须彻底清除干净,复垦地块达到土地平整,集中连片,耕作层厚度30cm以上,有效土层厚度50cm以上。

(二)丘陵或山区复垦坡度小于25°。坡度为5°-25°的,应设置成水平梯田,不同水平梯田间,宜因地制宜采用土坎、石坎、土石混合坎、植物坎等保护方式。 

(三)田间道路布局合理畅通,路面夯实,满足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生活便利需要。田间道的路面宽宜为3-6m,生产路的路面宽宜为3m以下。

(四)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、水源特点等因素,宜采用蓄、引、提、集相结合的方式,应以地表水为主,地下水为辅;排水沟渠配置合理;必要时要建设相应的电力、水利配套设施。

第八条申请验收提交的材料

(一)区(县)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地块情况明细表。

(二)区(县)国土资源部门初验报告。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初验基本情况、验收内容认定意见、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、验收结论、验收组成员签字名单。

(三)项目实施工作(竣工)报告。重点是项目区实施规划落实情况,包括安置区、建新区指标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,项目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、协议,拆旧区复垦情况,安置区房屋质量验收报告,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,财务决算报告,资金使用管理情况,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情况,档案管理情况,土地权属变更情况,项目的立项、实施、验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,工作经验、存在问题和建议等。

(四)土地权属调整方案。

(五)项目区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协议。

(六)历次局部验收情况明细及批复,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(安置区、建新区指标使用台账)。

(七)勘测定界成果资料,两人以上签字的实测成果报告。

(八)拆旧建新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、影像资料,复垦前、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(每宗地块2组以上)。

(九)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、遥感正射影像图,图件需区(县)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。

(十)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。 

第九条验收程序

(一)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。

(二)查阅档案材料,查看有关批复文件、图表、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、立卷归档情况。

(三)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实地核查、征求群众意见。

(四)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。

第十条验收合格的,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合格意见,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(复核)后,复垦的耕地面积作为区(县)用地项目使用挂钩节余指标的依据。验收不合格的,提出整改意见,整改完成后,重新申请验收。

第十一条项目区验收合格后,区(县)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完成项目区有关地籍变更登记工作,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。

第十二条对于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,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
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21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20131日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?
?

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            2014年12月8印发 

关闭窗口